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5月7日生,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涂俊,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282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263514。
法定代表人:涂建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民终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二、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因被执行人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47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0年1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及房产。
3.2020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4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5.2020年3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涂俊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12号807室;西湖区云飞路118号朝阳江上院6#楼一单元1301室房产(查封期限叁年)。
6.2020年3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涂俊名下车牌号赣A×××××锋范牌汽车、赣A×××××奥迪牌汽车共计两辆(查封期限两年)。
7.2020年4月20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4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4472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34472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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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