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2民初554号
原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282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263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国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青山北路18号江西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5106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国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8元,减半收取计5014元,由原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