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681民初511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263514,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282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被告:涂俊,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人,住西湖区沿江路282号503室。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涂俊、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案原告***未按规定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