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永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长永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世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8民初6604号
原告上海长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