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10644号
原告:上海长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长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周诗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