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9民初8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江西天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5号东方广场B栋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熊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盛泉诉被告江西天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天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天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可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