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3财保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利建设有限公司、熊冻冻、熊欢、胡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赣0103财保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萍乡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79×××96)存款950万元(实际冻结4394.57元),查封了被申请人熊冻冻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5号东方广场B栋1单元602室,西湖区顺外路19号洪都新村附8栋1单元201、301室房产;被申请人熊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西湖区子安路88号A座2402室房产和牌号为赣A×××××车辆。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萍乡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79×××96)的冻结。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熊冻冻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5号东方广场B栋1单元602室,西湖区顺外路19号洪都新村附8栋1单元201、301室房产的查封。
三、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熊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西湖区子安路88号A座2402室房产和牌号为赣A×××××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
书记员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