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03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713F。
负责人:欧阳品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天御大厦16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5711U。
法定代表人:熊冻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天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5号东方广场B栋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612023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冻冻,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胡无花,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省,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江西省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利建设有限公司、熊冻冻、**、胡无花、**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西省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利建设有限公司、熊冻冻、**、胡无花、**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需补充材料,现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2022)赣0103执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