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赣州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115号
申请人:江西中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一路45号1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1511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3K5N9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7840W,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44号。
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中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裁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中止支付被申请人赣州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保函编号:194420080071267)下的1704218元保证金,并以提供其股东***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区XX大道XX号XX公寓楼XX公寓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赣州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江西中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出具的以被申请人赣州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保函编号:194420080071267)下的1704218元保证金的支付;
二、对申请人江西中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区XX大道XX号XX公寓楼XX公寓<赣(2019)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0号>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