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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上某某机砖厂、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988号之一
原告:泰和县上***机砖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031506。
投资人:张志昭,系公司高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王家路**澄湖鑫居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87567448。
法定代表人:万卫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上***机砖厂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上***机砖厂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和县上***机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泰和县上***机砖厂承担。
审判员  尹杰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