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428执保592号
申请人: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肖邢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院内卓阳科技园科技楼1号楼六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6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万元银行存款。
至此,对被申请人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428执保592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