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1744号
原告: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肖邢王庄村。
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09065796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内卓阳科技园科技楼1号楼六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元及保全费920元共计1853元,由原告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