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592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并支付该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9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伟
审判长郭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