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6488号
原告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9969元,由原告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光辉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