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04民终3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号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818753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柯,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平桐路沙河桥南(曹镇乡陶寨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321206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90年10月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上诉人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并向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自2017年11月1日按照商铺面积294.28平方米、每月200元/平方米计算至商铺交付之日)”,不服一审判决数额为60万元。2、本案上诉费由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明,作出的判决有误。1、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完工,也没有提交相关资料,交付房屋的条件并不成就。2、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完成全部安装工作,并导致出现了安全事故。3、涉案房屋一直处于空闲状态,是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去办理交接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8日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武庄村百合金山小区1号楼A栋1层107、108、109、110、111号的商铺交付予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上述商铺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798482元,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其支付租金人民币698482元整,对剩余100000元租金自愿放弃;若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以上期限支付款项,双方同意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2018)豫04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471元,反诉费292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以上共计56639元,由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就本次诉讼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樊为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