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11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工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32120616G。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光明路与湛北路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342420X6。
本院办理的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60.50元。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收益类保险机构、中原证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土地使用权,已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在首封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工程款40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160.5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的土地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万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