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22执41号
申请人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镇县西北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义,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住址:天镇县北街洋河公园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位于天镇县北门洋河公园南办公楼一栋(19间楼房、一套小二楼、车库九间)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后,由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负责保管被查封财物,被执行人对被查封财产有监管的义务。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