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22执41号之一
申请人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镇县西北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义,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住址:天镇县北街洋河公园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镇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晋022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