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22民初337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29日出生,住天镇县谷前堡镇张家庄村012号。
委托代理人刘柱,山西云冈(天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镇县西北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镇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此业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富德
人民陪审员夏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