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吴水志、吴召伟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水志,男,汉族,1950年9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召伟,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魏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志,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许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伟,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魏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俊安,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建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昌菩提风光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吴召伟。
上诉人吴水志、吴召伟、吴学志、张跃伟、方俊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昌菩提风光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水志、吴召伟、吴学志、张跃伟、方俊安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而是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因其不符合减免缓缴诉讼费条件,本院定于2022年5月31日15时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5月27日再次通知五上诉人于开庭前缴纳上诉费用,逾期未缴,按撤回上诉处理。但五上诉人既未按时到庭,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水志、吴召伟、吴学志、张跃伟、方俊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孙福现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田宜诺
书 记 员 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