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1民初1506号
原告:罗保民,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林、李翠兰(实习),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孔祥彬,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刘振艳,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建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原告罗保民诉被告孔祥彬、刘振艳、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罗保民于2022年5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祥彬、刘振艳、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保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彬、刘振艳、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保民撤回对被告孔祥彬、刘振艳、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保民负担。
审判员 刘玮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