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2906号
原告:慕晓刚,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明,许昌市建安区国明法律服务所。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泉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泉店村。
负责人:高保军,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齐红磊,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怀喜,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新建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慕晓刚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泉店村村民委员会、齐红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慕晓刚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慕晓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慕晓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慕晓刚负担。
审 判 长 孙 胜 利
人民陪审员 马 君 纪
人民陪审员 张 宪 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核对樊校君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