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南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南段(昌盛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05176757。
法定代表人:吴自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朝良,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平顶山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叶廉路东段龙祥花园16栋楼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0794072240。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经理。
平顶山市南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2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平顶山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25263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给付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我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郑艳申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