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5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华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
法定代表人:李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殿阁,男,194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华人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商砼)、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人商砼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博公司支付货款482823元及利息、违约金(不服金额112907元)。事实和理由:合同对利息及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在未请求调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擅自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应予纠正。合同约定的商品砼价格,应该予以认定。中博公司是建设单位,***是借用其资质承建工程,中博公司应对***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上诉并辩称,应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人商砼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双方合同未约定商砼价款,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本地市场价格履行,但华人商砼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市场价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其一审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将砼料逐日逐户登记表中单价作为认定商品砼价格是错误的,***从未认可登记表上的单价,华人商砼也未按此价格主张权利。华人商砼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明显过高,一审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也过高,应予纠正。中博公司不是合同一方,华人商砼要求中博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无法律依据。
中博公司辩称,与华人商砼没有关系,也没有购买其商品砼,一审判决驳回其对中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华人商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2823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欠款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按欠款总额日1%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5日,原告华人商砼与被告***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华人商砼向被告***供应商砼,工程名称为滑县新泰龙城23#、24#、26#楼,工程地址为新泰龙城工地。合同第一章第一条出厂价格未约定,1.2规定:抗渗剂费用P6:15元/m3,P8:30元/m3,防冻剂费用10元/m3,用细石:加15元/方,C30上调一个型号加15元/方,1.3规定:以上价格随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浮或下调,砼价格随之变化……合同第六章第七条7.9规定:需方连续停工或停止要砼10天以上,需方应在10日内付清供方全部砼货款。……第七章第九条规定: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商品砼货款,供方有权随时停止供应,逾期壹日按实际欠款数额以月息三分利率计息、需方还应按供方所供商品砼货款总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华人商砼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7月23日向被告***供应商砼,其提供的逐日逐户登记表显示11月8日供应C15细商砼110.09方,单价为310元,金额为34128元;9日供应C15细商砼91.46方,单价为310元,金额为28353元,超时、补方6.86*17=117元,累计金额为28470元;已收金额为项下为空白,余欠金额为62598元。2017年1月22日供应C35防冻P6+膨胀商砼376.19方,单价为350元,金额为131667元;23日供应C35防冻P6+膨胀商砼966.45方,价格为350元,金额为338258元;24日供应C35防冻P6+膨胀商砼160.15方,单价为350,金额为56053元,补199超950,累计金额为57202元,已收金额项下为空白,余欠金额为527127元。2017年2月累计供应C35商砼1190.44方,单价为350元,累计金额为416655元,已收金额项下为空白,余欠金额为416655元。2017年3月7日供应C25商砼20.32方,单价为285元,金额为5791元;本月累计供应C35商砼2258.86,单价为340元,累计金额为768012元;其中二月份少加一车12.25方C35防冻P6+膨胀商砼,金额记为4288元;累计金额为773803+4288=778091元,已收金额项下为空白,余欠金额为778091元。2017年3月26日供应C30商砼189.78方,单价为295元,金额为55985元,补方7.84*17=133,累计金额为56118元;27日供应C30P6商砼37.64方,单价为310元,金额为11668元;27日二次供应C30商砼146.05方,单价为295元,金额为43085元;累计金额为110871元,已收金额项下为空白,余欠金额为110871元。2017年4月累计供应C30商砼1179.81方,单价为295元,其中5日超时、补方记为2.37*17=40元;20日超时、补方7.84*17=133元;29日超时、补方2.09*17=36元;30日超时、补方8.11*17=138元;本月累计价款为348384元,已收金额项下为空白。2017年5月累计供应C30商砼1435.18方,单价为295元,价款共计423378元;本月9日供水一车12.07方,单价17元,金额205元,本月累计超时、补方37.8,计款643元,本月累计价款为424226元,已收金额项下为空白。2017年6月累计供应C30商砼1006.85方,单价为295元,价款总计297021元,本月17日供水一车13.84方,单价为17元,价款记为235元,本月累计超时补方16.09,记款273元,本月累计金额为297529元,已收金额项下为空白。2017年7月累计供应C30商砼692.51方,单价为295元,价款总计297021元,本月累计超时补方8.44,记款144元,本月累计金额为204435元,已收金额项下为空白,上述逐日逐户登记表均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综上,原告华人商砼向被告***供应的商砼价款共计3169916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800000元。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应商砼的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原告于庭审中提交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新泰龙城23#24#楼板筏基础商砼,用华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型号为C35P6出C40P6的票,如回弹值达不到C35P6,出现质量问题华人商砼公司负全责任,如回弹值达到C35P6,出现质量问题华人商砼有限公司该不负责任。每方单价为三百五十元正。特此证明:华人商砼李福军,使用方***,2017年1月23日”。被告***对C35P6商砼价格无异议,同意对该型号的价格按照每方350元计算,但对于其他型号的商砼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华人商砼处购买商砼,依法应支付原告货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的商砼货款共计3169916元,已实际支付货款2800000元,故被告***仍欠原告华人商砼369916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华人商砼要求按照双方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C35P6商砼价格证明为基础,依据合同约定“C30上调一个型号加15元/方”计算货款,因该证明仅是对C35P6商砼价格的约定,不涉及其他型号的商砼,合同对C30商砼价格并未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采纳。被告***要求按市场价格计算货款,因双方合同中未对商砼单价进行约定,而逐日逐户登记表上明确记载了不同型号商砼的价格,且被告***的工作人员在逐日逐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虽被告***辩称逐日逐户登记表仅仅是对商砼方量的确认,并非对价格的确认,但在逐日逐户登记表对价格进行明确载明的情况下其并未在该登记表上明确对价格提出异议,且该登记表上记载的C35P6商砼的价格能够和证明上C35P6商砼的价格互相印证,被告***对该证明予以认可,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款总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并按月息二分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及利息总额过高,系对被告***的重复性惩罚,且该条款为原告方拟制好的格式合同条款,故酌定利息与违约金的总额按年利率24%自原告最后一次供应商砼2017年7月23日十日后即2017年8月3日开始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博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商品砼供应合同系原告华人商砼与被告***签订,且该批商品砼由被告***实际使用,被告中博公司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一方不得要求合同外的其他人负担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博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滑县华人商砼有限公司货款36991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以369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滑县华人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逐日逐户登记表作为认定商品砼价款的依据并据此作出判决是正确的。逐日逐户登记表是华人商砼制作的,单价及金额是其认可的,其主张不应按照登记表上的单价计算价款,但又未提交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各种型号商品砼的单价;在登记表上,***的人员虽然只注明了“方量无误”,但并未对型号、车数、单价、金额等提出异议或明确予以否认,且如像***所称只是对方量的确认,那么,是否认可型号?故,本院认为,双方签字确认的逐日逐户登记表应该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其数额应以当事人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确定。本案双方约定的是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尽管名称不同,但性质上均属于违约金,华人商砼因***逾期付款遭受的损失是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并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属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实体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中博公司应否向华人商砼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商品砼供应合同是华人商砼与***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拘束合同之外的中博公司,中博公司不负有履行他人之间所签合同的义务。华人商砼只能向***主张权利,一审法院驳回华人商砼对中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华人商砼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8元,由上诉人滑县华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558元,上诉人***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朱志伟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