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3民初688号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金砖建材店,经营场所许昌市建安区亚欧建材城A区1栋13-15号。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金砖建材店与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后,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金砖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金砖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文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