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1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金桂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311054460N。
法定代表人:吴宗兵,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斌,系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83460943(3-30)。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22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志军
审判员  霍松鹤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