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323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83460943。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典,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