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142号 原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船闸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1775.5元,由原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