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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4民初194号 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00元,减半收取计1830.00元,由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