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24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丘县灵丘镇下南地村**。
法定代表人:任志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金山铺乡中虎峪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晋09民终1787号判决且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006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经繁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没有发现。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006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繁峙裕丰畜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小磊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