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4民初922号
原告: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现住灵丘县。
原告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