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882号 原告:***,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