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882号
原告:***,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