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初250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7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鑫泽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向原告支付的一部分工资,现仍欠原告工资1050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淇滨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鑫泽公司辩称:我公司住所地是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而不是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淇滨区淇滨大道158号。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我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劳动务工协议,也没有支付过原告工资,更不拖欠原告工资款。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鑫泽公司与案外人于冬签订合同,约定“南海国际”项目的5标段12#、14#楼分包给于冬,由于冬全部完成。原告***自认其由案外人于冬招用在工地工作,具体工作安排由案外人于冬负责,工资也是由案外人于冬向原告***发放。
原告***以被告鑫泽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向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当日作出淇滨劳人仲案字【2018】第02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原告***自认其由案外人于冬招用到涉案工地工作,其具体工作安排由案外人于冬负责,工资也由案外人于冬向其发放,案外人于冬作为涉案工地的实际施工人,与被告鑫泽公司系分包关系,故原告***与被告鑫泽公司并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要求被告鑫泽公司支付工资10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