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豪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豪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222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豪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路北供水总厂一分厂大门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11571H(1-1)。
法定代表人马瑞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6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国洋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