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4执303号
申请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法定代表人安焕政;
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灵丘县,法定代表人黄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2330010400162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8.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