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4执303号

申请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法定代表人安焕政;

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灵丘县,法定代表人黄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2330010400162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8.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