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24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安焕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清远街南侧A区11号商铺1-2层。
法定代表人:黄灿,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我院多次组织协商处理该案,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我院遂于2021年1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灵丘县迎宾北路东侧(祥和嘉园小区)从南到北4号商业楼第29间两层的商铺一套,在我院准备启动评估程序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查封房产,且经我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我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岳开春、李鲜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爱民
审判员 何云霞
审判员 刘先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