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19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佛岩村****。
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开发区思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96673456T。
被执行人:李有昌,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花城尚府**身份证号码:4105211963********。
被执行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开发区咸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136219078。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有昌、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同平劳人仲调第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1、配合办理恒圆魏都小区1号楼1单元2605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补偿房屋差价96460元。2、补偿抵顶车牌号为晋BCW0**轿车差价3000元。3、协调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923540元发票。4、支付***劳务费18675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15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11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
3、本院经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大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于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登记。
4、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不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申请人做终本约谈笔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任 毅
审判员 王晓华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