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民终1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安焕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南侧与武定北路交汇处雁北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钱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5元,减半收取6537.5元,由上诉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智绪鲁
审判员 王正刚
审判员 王之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包丽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