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24财保11号
申请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安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清远街南侧A区11号商铺1-2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大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95871.8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195871.82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灵丘县绿羴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灵房权证武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提供担保。2018年8月22日,大同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已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95871.8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195871.82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0年8月27日;
二、查封担保人灵丘县绿羴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灵房权证武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