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223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晋02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冻结王某某的工资,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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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