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03民初1159号
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0552389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金钢,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平安,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平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烈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左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