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03民初170号
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河区新南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0552389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副经理,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平顶山市天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河区高阳路中段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建全,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许昌县。
被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平顶山市天业建筑有限公司经理,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身体证号码:410402196308080018。
被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天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顶山市鹰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石红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