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益铭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23民初6020号 原告: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和园F-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692828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机构地址:**县老城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3005488527Y。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县。系该单位工作者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原告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诉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0700.43元及利息93770.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下余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为634470.6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6日,原告***市政公司与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将河南尧山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二期)升格拓展项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后因验收需要,工程进行增改,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项目的新增整改部分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并委托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尧山国家地质公园(二期)升格拓展项目新增部分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确定施工单位应结工程款为540700.43元。工程进行验收并经结算,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是当时该项没有走正常的招标程序存在瑕疵,财政不能正常拨付该工程款。 本院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3月6日,**县国土资源局与***市政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市政公司承包河南尧山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二期)升格拓展项目工程。2017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对河南尧山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二期)升格拓展项目工程新增整改部分工程,合同价暂定为54.14万元。2017年4月30日,该工程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017年12月,**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新增部分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确定施工单位案涉项目新增部分工程款为540700.43元。**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将新增部分工程款540700.43元支付给***市政公司。 另查明,2019年4月,**县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尽管被告提出案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审中被告对上述合同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关于原告***市政公司请求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工程款540700.43元及利息的问题,原告***市政公司按约对河南尧山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二期)升格拓展项目工程新增部分进行了施工,2017年4月30日,该工程由原**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进行了结算审核,确定案涉工程款金额为540700.43元。**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的金额均无异议,该事实有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的当庭**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市政公司表示对利息不再主张,故对原告***市政公司要求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工程款540700.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0700.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3元,由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