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河南省某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恢5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劳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94181。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珠花园南门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豫0403执恢572-1号执行裁定书,将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