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恢57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劳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94181。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珠花园南门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本院依据(2017)豫0403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8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