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河南省某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03执118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与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以(2017)豫0403民初46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李珊珊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套。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司法网拍流拍后,房产处置进入变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李珊珊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