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03民初461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94181。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益铭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诉被告河南省金益铭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二路南段路东建业森林半岛11#楼自东向西-1.1.2.3层1102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被告***、***名下的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二路南段路东建业森林半岛11#楼自东向西-1.1.2.3层1102号房屋9(产权证号平房权证新城字××××)予以查封。(查封保全限额41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