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益铭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河南省金益铭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03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益铭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诉平顶山市金益铭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豫0403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豫0403民初46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聚海
代理审判员*渊
代理审判员*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