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秋实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黄河外国语学校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恢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交叉口佳田紫金园,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104001717689621。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献杰,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黄河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凤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400663438994F。
法定代表人:张红彬,校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秋实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平顶山市德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联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洪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华寄宿学校(原称平顶山私立新华寄宿小学),住所地:平煤集团建井一处。
法定代表人:马京涛,校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平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秋实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志学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