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02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王进军,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仲国。
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王进军申请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进军案款393424.7元,承担执行费5801.3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93424.7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93424.7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尚未实现,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审判员  马尔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晓